泉教执[2005]14号
关于转发《关于加强建设
“平安校园”宣传工作的意见》的通知
各县(区、市)综治办、教育局(教育工委)、公安局、各大中专学校、市直各学校:
将省综治办、省教育工委、省教育厅、省公安厅《关于加强建设“平安校园”宣传工作的意见》(闽教综[2005]21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,认真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进行学习,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张旗鼓灵活多样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,努力做到家喻户晓,积极营造人人参与建设“平安校园”的良好氛围,推动建设“平安校园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。
泉 州 市 教 育 局 泉 州 市 公 安 局
二OO五年八月二日